法律硕士 - 话题

法硕考研法理学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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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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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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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 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 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 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答: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手段保证代议制政府的有效运行,具体体现在三项制度中:(1)政党制。(2)普选制。 (3)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5、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6、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
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7、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8、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答: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不仅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属于人民和爱国者范畴的阶层或集团的意志。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趋于一致。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体现,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消除了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性分离,公民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9、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答: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规定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10、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答:(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生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的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民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文化设施。
11、简述法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5)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12、简述法的局限性。
答: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3、简述法的制定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14、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即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15、简述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答: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则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属于规范体系。
(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
(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一国的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同时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问可以学习、交流和借鉴。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16、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17、简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答:(1 )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根据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18、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9、简述法律规则的结构。
答:(1)假定,又称为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包括可为的模式、应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20、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21、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22、简述法律原则的种类。
答: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3、简述法律渊源的概念和分类。
答: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法律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24、简述法律的一般分类。
答:(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2)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25、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26、简述对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答:(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27、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执行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
28、简述执法原则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答: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29、简述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主要特点是: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30、简述对司法权的监督。
答: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通过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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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1
沙发
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如前所述,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起诉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等。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比如,选举和罢免代表,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等等。
33、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34、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备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第二,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法
    最后,法律解释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适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2)逻辑解释,是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36、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入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7、简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种思维活动。法律适用不仅是一种外部行为,还是一种思维活动。这就是表现为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它涉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与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相联系,并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中不单纯使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单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存在非逻辑的分析与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因此,进行法律推理的规则也是多样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38、简述法律辩证推理的特点。
答: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39、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0、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答: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美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41、论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现简要分述如下。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人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确保利益的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42、简述 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3、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44、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45、论述法律的归责原则。
答: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46、简述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47、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48、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础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如果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没有争得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反之,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或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坏或践踏。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质量,直接影响、制约着法治的发展速度。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和国家于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并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和加强。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的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这一事实,必须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其固定化、合法化。同时,还要以法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建立适合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社会主义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够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活动的原则、程序以及对国家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监督和罢免,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和保障民主。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简述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答:(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这又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阶级统治职能,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都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分工和权限。其二是明确规定各项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通过程序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恣意。
50、简述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1)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约。
(4)正当性原则,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内容,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英国。
51、简述法治国家的标志。
答: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禽民法律意识。
52、简述法治国家的条件。
答:(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2)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
       (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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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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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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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如前所述,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起诉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等。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比如,选举和罢免代表,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等等。
33、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34、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备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第二,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法
    最后,法律解释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适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2)逻辑解释,是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36、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入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7、简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种思维活动。法律适用不仅是一种外部行为,还是一种思维活动。这就是表现为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它涉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与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相联系,并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中不单纯使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单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存在非逻辑的分析与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因此,进行法律推理的规则也是多样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38、简述法律辩证推理的特点。
答: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39、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0、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答: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美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41、论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现简要分述如下。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人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确保利益的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42、简述 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3、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44、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45、论述法律的归责原则。
答: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46、简述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47、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48、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础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如果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没有争得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反之,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或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坏或践踏。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质量,直接影响、制约着法治的发展速度。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和国家于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并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和加强。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的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这一事实,必须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其固定化、合法化。同时,还要以法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建立适合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社会主义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够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活动的原则、程序以及对国家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监督和罢免,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和保障民主。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简述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答:(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这又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阶级统治职能,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都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分工和权限。其二是明确规定各项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通过程序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恣意。
50、简述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1)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约。
(4)正当性原则,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内容,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英国。
51、简述法治国家的标志。
答: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禽民法律意识。
52、简述法治国家的条件。
答:(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2)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
       (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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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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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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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如前所述,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起诉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等。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比如,选举和罢免代表,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等等。
33、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34、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备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第二,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法
    最后,法律解释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适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2)逻辑解释,是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36、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入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7、简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种思维活动。法律适用不仅是一种外部行为,还是一种思维活动。这就是表现为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它涉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与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相联系,并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中不单纯使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单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存在非逻辑的分析与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因此,进行法律推理的规则也是多样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38、简述法律辩证推理的特点。
答: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39、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0、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答: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美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41、论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现简要分述如下。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人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确保利益的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42、简述 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3、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44、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45、论述法律的归责原则。
答: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46、简述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47、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48、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础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如果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没有争得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反之,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或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坏或践踏。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质量,直接影响、制约着法治的发展速度。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和国家于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并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和加强。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的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这一事实,必须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其固定化、合法化。同时,还要以法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建立适合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社会主义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够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活动的原则、程序以及对国家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监督和罢免,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和保障民主。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简述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答:(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这又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阶级统治职能,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都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分工和权限。其二是明确规定各项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通过程序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恣意。
50、简述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1)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约。
(4)正当性原则,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内容,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英国。
51、简述法治国家的标志。
答: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禽民法律意识。
52、简述法治国家的条件。
答:(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2)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
       (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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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简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答:根据法治国家的有关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完成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建构任务。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从法治的形式要求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1)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2)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确保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
    (4)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从法治的实质要求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2)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3)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4)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54、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55、简述法与经济的关系。
答: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56、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答: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作制度化;(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一般认为,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是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治化趋势,都表明了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57、简述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
答: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代表着一种国家意志,它对全体居民具有普遍效力。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的主张,代表着全党的意志,它本身并不是国家意志,其效力也只及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对党外的人员和组织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决定、通知、规定等党内文件。有些政策文件可以主要是或完全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法律规则那样的严格逻辑结构。有些政策本身就是针对个别问题的具体规定,而不具有规范性。政策也一般没有法律体系那样的系统性、公开性。而法则表现为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法主要由规则构成。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相互协调、门类完备、层次分明,具有系统性。法律必须是公开的,而党的一些政策则不宜向社会公开。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政策除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以外,主要依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也以党组织自身的纪律来实现。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的实施有一整套专门法律机制。政策实施机构的专门化程度一般不及法律机构的专门化程度高。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58、简述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答: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
59、简述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答: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60、论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答: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1)法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产生必须以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建立为前提;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只要人们结成社会进行生产和生活,道德就必然会出现并发挥作用。因此,从起源上看,法的出现晚于道德。
(2)法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或者是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而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相互交往与合作的过程中逐步演进而形成的。
(3)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的表现形式有三个特点,其一是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具体性、统一性,在现代社会中,通常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法典、单行法规等形式。其二是法律规范的内容通常是以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其三是法律规范的内容通常有“假定一处理一制裁”这样严格的逻辑结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法律规范就不够完整。而道德规范的要求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其内容也主要表现为义务或责任,而不是权利。
(4),法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法律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法与道德的适用范围有所交叉,但亦有所分工,道德调整的范围远大于法。
(5)法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和道德比较而言,法的实施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法律规范自身包含着明确的责任措施,其二是法的实施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道德规范自身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更没有违反道德后如何制裁的规定。道德通常不借助国家政权的保障得到实现,而是靠行为人关于是与非、对与错、光荣与耻辱的信念,靠社会舆论的评价以及社会的传统习惯等保障实现的。
法律和道德的联系方面: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第一,道德为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评价和判断法律的价值尺度。第三,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第四。出现法律漏洞时,道德可以作为行为规范调控人们的行为,弥补法律的不足。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第一,通过立法可以将一定道德原则和理念制度化、法律化,赋予道德要求以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有效保障其实现。第二,法律是道德要求的承载者,它以法律形式体现了道德理念和原则,并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将其确定化、具体化、规范化。使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标准。第三,法律是促进道德发展,形成新的道德风貌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61、论述社会主义法和道德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一、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以道德为指导,体现了法的合理性、正义性。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把它转换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把合理与否转换为合法与否,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社会主义立法不以道德为指导,将失去其合理性。社会主义法要保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一致,必须以道德为导向。另外,社会主义立法以道德为指导,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的道德基础,要受实际道德水平的制约。
    (2)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也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驱动。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实现。道德觉悟的提高是顺利实施法的重要条件。否则将助长对法律的机会主义态度。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对于由于社会主义法不健全而留下的空白,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弥补。还有由于社会主义法本身的局限性,对法不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调整。
二、社会主义法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遵守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它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由于社会主义法的规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施活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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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简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答:根据法治国家的有关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完成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建构任务。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从法治的形式要求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1)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2)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确保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
    (4)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从法治的实质要求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2)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3)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4)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54、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55、简述法与经济的关系。
答: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56、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答: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作制度化;(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一般认为,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是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治化趋势,都表明了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57、简述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
答: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代表着一种国家意志,它对全体居民具有普遍效力。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的主张,代表着全党的意志,它本身并不是国家意志,其效力也只及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对党外的人员和组织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决定、通知、规定等党内文件。有些政策文件可以主要是或完全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法律规则那样的严格逻辑结构。有些政策本身就是针对个别问题的具体规定,而不具有规范性。政策也一般没有法律体系那样的系统性、公开性。而法则表现为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法主要由规则构成。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相互协调、门类完备、层次分明,具有系统性。法律必须是公开的,而党的一些政策则不宜向社会公开。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政策除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以外,主要依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也以党组织自身的纪律来实现。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的实施有一整套专门法律机制。政策实施机构的专门化程度一般不及法律机构的专门化程度高。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58、简述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答: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
59、简述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答: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60、论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答: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1)法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产生必须以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建立为前提;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只要人们结成社会进行生产和生活,道德就必然会出现并发挥作用。因此,从起源上看,法的出现晚于道德。
(2)法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或者是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而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相互交往与合作的过程中逐步演进而形成的。
(3)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的表现形式有三个特点,其一是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具体性、统一性,在现代社会中,通常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法典、单行法规等形式。其二是法律规范的内容通常是以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其三是法律规范的内容通常有“假定一处理一制裁”这样严格的逻辑结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法律规范就不够完整。而道德规范的要求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其内容也主要表现为义务或责任,而不是权利。
(4),法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法律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法与道德的适用范围有所交叉,但亦有所分工,道德调整的范围远大于法。
(5)法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和道德比较而言,法的实施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法律规范自身包含着明确的责任措施,其二是法的实施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道德规范自身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更没有违反道德后如何制裁的规定。道德通常不借助国家政权的保障得到实现,而是靠行为人关于是与非、对与错、光荣与耻辱的信念,靠社会舆论的评价以及社会的传统习惯等保障实现的。
法律和道德的联系方面: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第一,道德为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评价和判断法律的价值尺度。第三,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第四。出现法律漏洞时,道德可以作为行为规范调控人们的行为,弥补法律的不足。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第一,通过立法可以将一定道德原则和理念制度化、法律化,赋予道德要求以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有效保障其实现。第二,法律是道德要求的承载者,它以法律形式体现了道德理念和原则,并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将其确定化、具体化、规范化。使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标准。第三,法律是促进道德发展,形成新的道德风貌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61、论述社会主义法和道德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一、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以道德为指导,体现了法的合理性、正义性。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把它转换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把合理与否转换为合法与否,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社会主义立法不以道德为指导,将失去其合理性。社会主义法要保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一致,必须以道德为导向。另外,社会主义立法以道德为指导,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的道德基础,要受实际道德水平的制约。
    (2)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也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驱动。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实现。道德觉悟的提高是顺利实施法的重要条件。否则将助长对法律的机会主义态度。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对于由于社会主义法不健全而留下的空白,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弥补。还有由于社会主义法本身的局限性,对法不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调整。
二、社会主义法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遵守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它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由于社会主义法的规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施活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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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简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答:根据法治国家的有关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完成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建构任务。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从法治的形式要求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1)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2)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确保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
    (4)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从法治的实质要求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2)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3)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4)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54、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55、简述法与经济的关系。
答: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56、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答: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作制度化;(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一般认为,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是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治化趋势,都表明了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57、简述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
答: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代表着一种国家意志,它对全体居民具有普遍效力。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的主张,代表着全党的意志,它本身并不是国家意志,其效力也只及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对党外的人员和组织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决定、通知、规定等党内文件。有些政策文件可以主要是或完全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法律规则那样的严格逻辑结构。有些政策本身就是针对个别问题的具体规定,而不具有规范性。政策也一般没有法律体系那样的系统性、公开性。而法则表现为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法主要由规则构成。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相互协调、门类完备、层次分明,具有系统性。法律必须是公开的,而党的一些政策则不宜向社会公开。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政策除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以外,主要依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也以党组织自身的纪律来实现。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的实施有一整套专门法律机制。政策实施机构的专门化程度一般不及法律机构的专门化程度高。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58、简述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答: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
59、简述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答: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60、论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答: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1)法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产生必须以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建立为前提;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只要人们结成社会进行生产和生活,道德就必然会出现并发挥作用。因此,从起源上看,法的出现晚于道德。
(2)法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或者是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而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相互交往与合作的过程中逐步演进而形成的。
(3)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的表现形式有三个特点,其一是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具体性、统一性,在现代社会中,通常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法典、单行法规等形式。其二是法律规范的内容通常是以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其三是法律规范的内容通常有“假定一处理一制裁”这样严格的逻辑结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法律规范就不够完整。而道德规范的要求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其内容也主要表现为义务或责任,而不是权利。
(4),法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法律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法与道德的适用范围有所交叉,但亦有所分工,道德调整的范围远大于法。
(5)法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和道德比较而言,法的实施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法律规范自身包含着明确的责任措施,其二是法的实施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道德规范自身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更没有违反道德后如何制裁的规定。道德通常不借助国家政权的保障得到实现,而是靠行为人关于是与非、对与错、光荣与耻辱的信念,靠社会舆论的评价以及社会的传统习惯等保障实现的。
法律和道德的联系方面: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第一,道德为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评价和判断法律的价值尺度。第三,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第四。出现法律漏洞时,道德可以作为行为规范调控人们的行为,弥补法律的不足。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第一,通过立法可以将一定道德原则和理念制度化、法律化,赋予道德要求以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有效保障其实现。第二,法律是道德要求的承载者,它以法律形式体现了道德理念和原则,并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将其确定化、具体化、规范化。使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标准。第三,法律是促进道德发展,形成新的道德风貌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61、论述社会主义法和道德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一、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以道德为指导,体现了法的合理性、正义性。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把它转换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把合理与否转换为合法与否,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社会主义立法不以道德为指导,将失去其合理性。社会主义法要保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一致,必须以道德为导向。另外,社会主义立法以道德为指导,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的道德基础,要受实际道德水平的制约。
    (2)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也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驱动。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实现。道德觉悟的提高是顺利实施法的重要条件。否则将助长对法律的机会主义态度。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对于由于社会主义法不健全而留下的空白,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弥补。还有由于社会主义法本身的局限性,对法不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调整。
二、社会主义法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遵守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它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由于社会主义法的规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施活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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