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2011考研法理学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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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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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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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
一、 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 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 法律制度问题
(二)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第二节   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 法学思维
(一) 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 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三) 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四) 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 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无须深入理解,记住要点即可]
二、 法学方法(以下知识点必须熟记)
1、 从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2、 狭义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方法
3、 (狭义)法学方法的任务就是“找法”,就法官和其他的法律职业者能够怎样的手段和方式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从而为法律问题和争讼纠纷提供判断。
4、 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理论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
作为背景常识了解即可
二、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体系由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构成。其他内容都是纯法理学教学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出题。
三、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2005简答]
重点掌握法理学的地位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了解即可)
第一编   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第一、二节  法的名称及概念争议[2006年单选]
所谓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三大学派都在试图说明“法是什么”。P28页,法的内涵与外延部分说明了本书的语境和视角,本书所讲的法,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理解的,这一观念是必须首先树立的,否则在复习中你会走入死胡同。“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本书所指的法的内涵,外延有四,此略。
第一节第二节内容,关键不在于记忆,而在于树立起一种观念或者说进入语境即可
第三节  法的特征[2005单选]
需要明确的是:本节所讲的“法的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是在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层面上说的
一、 关于法的规范性
P30,第二段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深刻理解并准确记忆
(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依据该段的内容。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可在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简言之,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
二、 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
从体现国家意志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点手段,但法并不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选择题出题点]
三、关于国家强制性
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外的东西。P31,最后一段。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亦即国家权利体系。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选择题出题点]
四、关于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应当将法的规范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联系起来理解,二者实际上是对同一问题在不同角度的阐述。这一部分内容教材的说明比较浅析,关键是记住书中某些命题的提法。[选择题出题点]
五 、关于法的程序性
程序实际上是说,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的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程序性是法的内在品质,其一,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是对法律效率和权威的保障,防止了人们行为的恣意性。程序性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公正性。随着法学界对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一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
以上的说明主要是针对小题,但是也可能出样案例分析,让你分析法律和道德调整人们行为的区别。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用法的这些外在特征(加上法的“可诉性”)与道德比照解答。
四、 法的可诉性
P37页第一段重点。
⊙特别提示:《法理学》P26—31 在法的每一特征下又有分述的几个命题,考生务必记清楚,都很可能转成选择题。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 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相比,法的作用的区别:前者更多的是涉及阶级统治。而后者还更多的涉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作用的目的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
二、 法的作用的实质
第一、 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第二、 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三、 法的作用的分类(记住作用分类的标准,在选择题中可能以选项的形式出现。)
依据什么把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种划分方式其实就是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命题就行分解之后得出(理论来源于拉兹)。法的规范作用指因法律的规范性(由“法是规范之一”命题分解)而具有的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的含义在学术上争论比较多,教科书采用效力渊源说,即本书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其定义为:有不同国家或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指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在成文法国家,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在判例法国家,主要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法的渊源也属于法的分类------从效力上分类。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区别
[此处内容是法大法理学与中国法理学界通说严重存在分歧的地方,考生应当给予注意。
首先要明确,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淆。
其次,法的形式是与法的内容相对应的概念,而法的渊源尤其独特的含义
再次,法的形式是一个静态描述式的概念,而要理解法的渊源必要在法的运行的动态过程中。
最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既是(国)法的形式,又是法官寻找的正式法源,但我们不能说二者是等同的。
(三) 行政法规
首先,应当注意与“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行政法”区别。
其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其效力应当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同。
(四) 地方性法规
    主要掌握制定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及常委。
(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镇在宪法上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六)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必须明确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属于法律当中的基本法律,在全国生效,但仅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关于生效和适用的区别在第四章法律的效力部分当中有详细叙述。
(七)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一,可以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一致,其效力级别相当于法律;二、适用的范围具有特殊性。
(八)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范畴,但就其通过法定的程序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来说,也属于国内法的渊源之一。
必须注意的是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含有国际法内容。从这一点来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的内容并不能否定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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