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2011年考研中国法制史清朝部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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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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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统治者以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礼律、兵律、工律七篇。
2、九卿会审:
这是由明代“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
裁决。
3、热审:
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
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4、秋审: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
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5、朝审:
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二、简述题:
1、简述清律的制定过程。清入关后的主要立法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与颁行。顺后三年制订次年颁布。是清入关后正式颁布并通行全国的第一种成文法典。
二是《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五年制订颁布。历经两朝近百年修订,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三是清代条例制订。条例不但对律文直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对司法判决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四是《大清会典》的制订。《清全典》是清王朝各个时期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活动提高统治效能的重要法典。清朝共有《康熙全典》、《雍正全典》、《乾隆全典》、《嘉庆全典
》、《光绪全典》五部。
五是清代少数民族政条与立法。清代还制订了适用于少数民族居住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税》等平行法规,用以加强中央对民族聚居区的行政
与司法管辖。
2、简述清朝的全审制度。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主要有①九卿会审;②秋审;③朝审;④热审这四种制度。

九卿会审: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
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
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3、说明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
清代为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加强中央对民族聚居区的行政与司法管辖,从立国伊始,就在政治上、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自理民族问题。在政治上,根据需要,对
各民族采取不同的下策对蒙古、西藏等民族上层实行拉拢下策对汉族实行安抚与镇压,对其它弱小民族以武力压服为主,安辅怀案为辅。配合其政治上的需要,清朝还制定了适用
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四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此外,还颁布了《理落院则例》,规定了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制度。同时,中央理藩
院还专门设有理刑司,专管各族地区司法机关上报案件和审查少数民族死刑案件。
从清朝《理藩院则例》等法规所反映的情况看,清朝政论在民族问题上采取的下策是明智而有成效的。就民族立法的深入性、广泛性而言,清朝的成就确实超过前代许多。从历史
上看,这些民族性的立法在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为治理多民族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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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清代汇典的编制情况。
清代汇典又称《清全典》或《大清全典》。它是清王朝各个时期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活动,提高统治效能的重要法典,在管理封建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记述了各朝王国主要
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康熙23年,为将国家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轨道,下诏仿照《明会典》的形式起草清朝汇典。历时六年完成。清朝
计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五部,合称“五朝会典”,又称《大清汇典》。自乾隆开始,清汇典的编篡体例稍有改变,即“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汇典和事例分别编辑。《大清汇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
三、论述题:
1、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
一是“参汉酌全”的立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
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
二是“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
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
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
,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
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2、论述清代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有时皇帝也会亲临。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
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是清朝是秋审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会审方式。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所谓“情实”,是指情况属实,适用法律得当,可以下令执行死刑;所谓“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
,暂时将犯人再行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处理;所谓“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所谓“留养承嗣”,是指在符合
“孀妇独子”等条件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刑罚后获准留养。
作为朝廷极为重视的国家“大典”,会审制度的形式意义重于实质意义。这种会审制度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为一天之内审理上千监候案件,其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但从宏观
上看,秋审、朝审仍然可以视为是清朝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悯刑制度。虽然审理过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着重复审的程
序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3、论述清朝的刑罚制度与主要立法原则。
清代的主要刑罚制度。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还在处罚严重犯罪时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
(1)凌迟刑。清代把凌迟刑作为最重的处罚方法,但适用凌迟酷刑的范围比明朝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条13罪。
(2)立决与监候制度。在斩绞两种死刑里,清代又将其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一般罪名判死刑时,可在当年法定刑期内立决绞或斩。如罪有可疑,则监候至来年秋审时分别处理。
(3)发遣刑。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给驻守边防的官兵做奴仆。
(4)充军刑。清代将充军独立于流刑外,成为正式刑种,其重于流刑,轻于死刑。
(5)迁徒刑。将罪犯强制性迁于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得回来。
(6)枷号制度。清代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常附“枷号”并示众,以示儆诫。
其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其立法原则有:
一是反逆重罪扩大化。清律承袭了隋唐以来的“十恶”制度,并将“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严的行为列为最严重的犯罪,用最严厉的刑
罚加以惩处;
二是继续沿用“奸党罪”。在大清法律中又补充了一些条款。尤其是注重限制各旗王与外官的往来勾结,以及官吏之间、官吏与富商之间的勾结,都在禁绝之列。违者最重可处充
军甚至死刑。
三是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清律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继承了明律“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在加重对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的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
对强盗、窃盗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处罚和镇压。
四是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清代统治者除运用法律手段对“异端思想”进行处罚外,还直接承袭了明代的“文字狱”的做法,迭兴文字大狱,将不利于现实统治
的一切学说予以禁锢、扼杀。仅乾隆年间就有80多起“文字狱”。同时,对这类案件往往根据文字随意罗织,牵连极广、危害也极大。又因法律无文字狱条款,往往以谋反、大逆
案处罚,极为酷烈。
十、清末
(一)、名词解释。
1、清末变法:
“清末变法”是20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制度变革。对《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封建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大
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大清明律草案》等方面。变革致使延续了2000余年的封建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理
争执。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3、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后推行的一项行政改革措施。从宏观上看,此次“官制改革”,仅是对清政府原有行政体制作了一些表明上的形式改动。其内容
涉及到中央一些部门的机构合并调整及官员称谓的改变等。
4、《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条。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5、《大清新刑律》:
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共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

6、外国领事裁判权:
是指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它规定,凡是在中国享受领事裁判取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
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
7、《大清民律草案》:
是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实施。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8、咨议局:
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议机构。于1909年在各省设立。实际上,咨议局根本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品。
9、资政院:
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于1910年正式设立。在实际上完全是清代皇帝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于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完全不同。
10、大理院:
是清末司法改革时设立的中央司法机关。清政府在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将明清时期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专门负责审判工作。其职能于大理寺相似。
11、《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中六个方面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23条。
(二)、简述题
1、简述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但未正式实施。《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有《暂行章程》。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共六篇。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等法规。
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2、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特征。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一”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专门纯粹的专门法典。
二是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三是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四是采用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缓刑”、“正当防卫”等等。
3、简述清末三级四审制的司法体制。(题目概念不清,无法查阅资料)
(三)、论述题。
1、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特点、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
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
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
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
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
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的影响:
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
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
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
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
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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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清代汇典的编制情况。
清代汇典又称《清全典》或《大清全典》。它是清王朝各个时期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活动,提高统治效能的重要法典,在管理封建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记述了各朝王国主要
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康熙23年,为将国家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轨道,下诏仿照《明会典》的形式起草清朝汇典。历时六年完成。清朝
计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五部,合称“五朝会典”,又称《大清汇典》。自乾隆开始,清汇典的编篡体例稍有改变,即“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汇典和事例分别编辑。《大清汇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
三、论述题:
1、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
一是“参汉酌全”的立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
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
二是“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
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
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
,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
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2、论述清代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有时皇帝也会亲临。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
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是清朝是秋审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会审方式。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所谓“情实”,是指情况属实,适用法律得当,可以下令执行死刑;所谓“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
,暂时将犯人再行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处理;所谓“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所谓“留养承嗣”,是指在符合
“孀妇独子”等条件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刑罚后获准留养。
作为朝廷极为重视的国家“大典”,会审制度的形式意义重于实质意义。这种会审制度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为一天之内审理上千监候案件,其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但从宏观
上看,秋审、朝审仍然可以视为是清朝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悯刑制度。虽然审理过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着重复审的程
序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3、论述清朝的刑罚制度与主要立法原则。
清代的主要刑罚制度。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还在处罚严重犯罪时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
(1)凌迟刑。清代把凌迟刑作为最重的处罚方法,但适用凌迟酷刑的范围比明朝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条13罪。
(2)立决与监候制度。在斩绞两种死刑里,清代又将其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一般罪名判死刑时,可在当年法定刑期内立决绞或斩。如罪有可疑,则监候至来年秋审时分别处理。
(3)发遣刑。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给驻守边防的官兵做奴仆。
(4)充军刑。清代将充军独立于流刑外,成为正式刑种,其重于流刑,轻于死刑。
(5)迁徒刑。将罪犯强制性迁于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得回来。
(6)枷号制度。清代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常附“枷号”并示众,以示儆诫。
其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其立法原则有:
一是反逆重罪扩大化。清律承袭了隋唐以来的“十恶”制度,并将“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严的行为列为最严重的犯罪,用最严厉的刑
罚加以惩处;
二是继续沿用“奸党罪”。在大清法律中又补充了一些条款。尤其是注重限制各旗王与外官的往来勾结,以及官吏之间、官吏与富商之间的勾结,都在禁绝之列。违者最重可处充
军甚至死刑。
三是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清律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继承了明律“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在加重对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的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
对强盗、窃盗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处罚和镇压。
四是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清代统治者除运用法律手段对“异端思想”进行处罚外,还直接承袭了明代的“文字狱”的做法,迭兴文字大狱,将不利于现实统治
的一切学说予以禁锢、扼杀。仅乾隆年间就有80多起“文字狱”。同时,对这类案件往往根据文字随意罗织,牵连极广、危害也极大。又因法律无文字狱条款,往往以谋反、大逆
案处罚,极为酷烈。
十、清末
(一)、名词解释。
1、清末变法:
“清末变法”是20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制度变革。对《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封建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大
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大清明律草案》等方面。变革致使延续了2000余年的封建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理
争执。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3、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后推行的一项行政改革措施。从宏观上看,此次“官制改革”,仅是对清政府原有行政体制作了一些表明上的形式改动。其内容
涉及到中央一些部门的机构合并调整及官员称谓的改变等。
4、《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条。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5、《大清新刑律》:
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共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

6、外国领事裁判权:
是指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它规定,凡是在中国享受领事裁判取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
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
7、《大清民律草案》:
是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实施。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8、咨议局:
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议机构。于1909年在各省设立。实际上,咨议局根本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品。
9、资政院:
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于1910年正式设立。在实际上完全是清代皇帝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于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完全不同。
10、大理院:
是清末司法改革时设立的中央司法机关。清政府在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将明清时期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专门负责审判工作。其职能于大理寺相似。
11、《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中六个方面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23条。
(二)、简述题
1、简述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但未正式实施。《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有《暂行章程》。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共六篇。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等法规。
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2、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特征。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一”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专门纯粹的专门法典。
二是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三是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四是采用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缓刑”、“正当防卫”等等。
3、简述清末三级四审制的司法体制。(题目概念不清,无法查阅资料)
(三)、论述题。
1、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特点、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
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
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
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
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
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的影响:
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
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
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
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
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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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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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35
4楼
4、简述清代汇典的编制情况。
清代汇典又称《清全典》或《大清全典》。它是清王朝各个时期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活动,提高统治效能的重要法典,在管理封建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记述了各朝王国主要
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康熙23年,为将国家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轨道,下诏仿照《明会典》的形式起草清朝汇典。历时六年完成。清朝
计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五部,合称“五朝会典”,又称《大清汇典》。自乾隆开始,清汇典的编篡体例稍有改变,即“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汇典和事例分别编辑。《大清汇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
三、论述题:
1、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
一是“参汉酌全”的立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
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
二是“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
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
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
,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
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2、论述清代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有时皇帝也会亲临。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
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是清朝是秋审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会审方式。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所谓“情实”,是指情况属实,适用法律得当,可以下令执行死刑;所谓“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
,暂时将犯人再行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处理;所谓“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所谓“留养承嗣”,是指在符合
“孀妇独子”等条件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刑罚后获准留养。
作为朝廷极为重视的国家“大典”,会审制度的形式意义重于实质意义。这种会审制度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为一天之内审理上千监候案件,其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但从宏观
上看,秋审、朝审仍然可以视为是清朝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悯刑制度。虽然审理过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着重复审的程
序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3、论述清朝的刑罚制度与主要立法原则。
清代的主要刑罚制度。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还在处罚严重犯罪时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
(1)凌迟刑。清代把凌迟刑作为最重的处罚方法,但适用凌迟酷刑的范围比明朝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条13罪。
(2)立决与监候制度。在斩绞两种死刑里,清代又将其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一般罪名判死刑时,可在当年法定刑期内立决绞或斩。如罪有可疑,则监候至来年秋审时分别处理。
(3)发遣刑。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给驻守边防的官兵做奴仆。
(4)充军刑。清代将充军独立于流刑外,成为正式刑种,其重于流刑,轻于死刑。
(5)迁徒刑。将罪犯强制性迁于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得回来。
(6)枷号制度。清代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常附“枷号”并示众,以示儆诫。
其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其立法原则有:
一是反逆重罪扩大化。清律承袭了隋唐以来的“十恶”制度,并将“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严的行为列为最严重的犯罪,用最严厉的刑
罚加以惩处;
二是继续沿用“奸党罪”。在大清法律中又补充了一些条款。尤其是注重限制各旗王与外官的往来勾结,以及官吏之间、官吏与富商之间的勾结,都在禁绝之列。违者最重可处充
军甚至死刑。
三是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清律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继承了明律“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在加重对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的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
对强盗、窃盗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处罚和镇压。
四是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清代统治者除运用法律手段对“异端思想”进行处罚外,还直接承袭了明代的“文字狱”的做法,迭兴文字大狱,将不利于现实统治
的一切学说予以禁锢、扼杀。仅乾隆年间就有80多起“文字狱”。同时,对这类案件往往根据文字随意罗织,牵连极广、危害也极大。又因法律无文字狱条款,往往以谋反、大逆
案处罚,极为酷烈。
十、清末
(一)、名词解释。
1、清末变法:
“清末变法”是20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制度变革。对《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封建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大
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大清明律草案》等方面。变革致使延续了2000余年的封建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理
争执。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3、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后推行的一项行政改革措施。从宏观上看,此次“官制改革”,仅是对清政府原有行政体制作了一些表明上的形式改动。其内容
涉及到中央一些部门的机构合并调整及官员称谓的改变等。
4、《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条。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5、《大清新刑律》:
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共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

6、外国领事裁判权:
是指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它规定,凡是在中国享受领事裁判取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
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
7、《大清民律草案》:
是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实施。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8、咨议局:
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议机构。于1909年在各省设立。实际上,咨议局根本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品。
9、资政院:
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于1910年正式设立。在实际上完全是清代皇帝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于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完全不同。
10、大理院:
是清末司法改革时设立的中央司法机关。清政府在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将明清时期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专门负责审判工作。其职能于大理寺相似。
11、《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中六个方面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23条。
(二)、简述题
1、简述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但未正式实施。《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有《暂行章程》。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共六篇。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等法规。
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2、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特征。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一”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专门纯粹的专门法典。
二是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三是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四是采用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缓刑”、“正当防卫”等等。
3、简述清末三级四审制的司法体制。(题目概念不清,无法查阅资料)
(三)、论述题。
1、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特点、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
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
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
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
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
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的影响:
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
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
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
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
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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