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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硕辅导刑法学重点知识详解第四,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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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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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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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硕辅导刑法学重点知识详解第三章(略)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既遂及主要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
  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因此,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标准。
  2.危险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此,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3.行为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脱逃罪等。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因此,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2.犯罪预备及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成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没有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特征和分类?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①犯罪未遂特征: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完成前。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犯罪行为实行方式:单一实行行为、选择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双重实行行为。
  ●认定“着手”: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犯罪没有得逞: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能把没有得逞简单等同犯罪目的没有达到、或没有发生实际危害。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行为继续。
  ●意志外因素:1)行为人以外客观原因2)行为人自身客观原因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未遂分类:实行终了未遂、未实行终了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按“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行为实施完毕,但因意志外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未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因意志外因素使其未能将其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
  ●修正主观说(通说):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已将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为标准。
  ★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且此行为“有可能”完成犯罪,但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能完成犯罪。
  ③犯罪未遂处罚原则: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得减主义。
  ★中国采用“得减主义”: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不能免除)。
  4.犯罪中止,分类与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①犯罪中止特征: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实施完毕前。
  ★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是在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实施完毕前放弃犯罪:
  ★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是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基本特征
  行为人主观认为犯罪行为可继续实行,不论客观是否能继续,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即为中止。若其主观认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已不可能,而放弃犯罪,不能视为中止。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②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出现前。
  ③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犯罪中止。
  ④犯罪中止处罚原则:无罪说、不罚说、折中说,中国采用“必减免主义”。
  ★分类: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或者继续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状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章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此处所讲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而言,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具体来讲,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主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除此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4)在身份犯的情况下,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二)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双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双方都是共同间接故意;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全相同。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犯罪的情况。
  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一,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第二,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四,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分为三种情形: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有分工的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有机的整体。
  2.简述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犯。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其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三)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将其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依据共同犯罪人有无组织形式,将其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3.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处罚?采用“折中分类法”,以地位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分工情况。
  ①主犯:1)“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组织犯2)“聚众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分子,实行犯或教唆犯。
  ★主犯:实行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组织犯。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不必然是主犯。
  ★主犯、教唆犯、实行犯、首要分子必然属于“共同犯罪人”。
  ★主犯处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实行犯、帮助犯。
  ③胁从犯:1)行为人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2)行为人因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④教唆犯:1)客观有教唆犯罪行为2)主观具有教唆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故意内容: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处罚原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被唆使对象:本无犯意之人、虽有犯意但不坚决之人,教唆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间接正犯:教唆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2)精神病患者犯罪。
  ★教唆未遂:被唆使之人未犯被唆使之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
  ●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事后放弃犯罪,或尚未来得及实施犯罪活动。
  ●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的并非被教唆的犯罪,且实施的其他犯罪与被唆使之罪无“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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