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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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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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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7 21:49
楼主
一、建国后的四部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方面的发展变化有哪些?

答: 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正是以 1954 年宪法为基础,总结建国以来制宪和行宪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又吸取世界各国宪法之精华,顺应世界宪法发展的新潮流,有所充实,有所发展。其发展、变化主要表现为:

1 .结构顺序有所变化。前三部宪法历来都把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一章列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现行宪法则把它改为第二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与总纲联结起来。

2 .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增加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充实原有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

3 .现行宪法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增加了权利和义务的直接结合,规定了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

2004 年3 月14 日 ,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对现行宪法进 行修改的第四次修正案中,再一次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有了重大突破和发展,即:

1 .在原《宪法》第 33 条中增加了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在原《宪法》第 14 条中增加了一款 “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怎么理解?

答: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 .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性。

2 .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子女而言则是一项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 .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激发起公民的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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