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易错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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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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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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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

  (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

  (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

  (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

  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

  (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25、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26、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27、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28、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29、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30、《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

  31、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32、(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

  (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33、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3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35、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36、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37、宋代作为中央的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关称为提点刑狱司;

  38、从《睡虎秦秦笺竹简》中可知秦代司法提倡不用刑讯而获得真口供;

  39、《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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