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培养法律人才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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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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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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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山东商报10月3日)

这一规定一出台,旋即引来一边倒的质疑。有媒体发文直称这一规定“荒唐”,还有的则耐心分析其“不合情”“不合理”之处。

我不是法律人士,但就上述规定而言,我似乎也能发表意见,因为这根本就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依照人之常情、法之常理,就可推论,这是违背人情伦理,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于是,我想,假如把这条规定,放到大学课堂上给普通专业的本科生讨论,会得到怎样的结果?再假如把这条规定,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讨论题,大家会展开怎样的讨论?

依据我对大学教育的基本了解——即便现在大学教育质量严重下降——普通专业本科生,由于学过法律基础,对于“大义灭亲”可减刑,赞成的不会太多;至于法学专业的学生,面对这样的题目,有可能发牢骚,抱怨这是在侮辱他们的“智商”,这是一个在现代文明社会不值得讨论的题目,就像数学里的公理一样。

假如我的基本判断没错,有一个问题就不得不思考,为何连普通公民、大学学生都能轻松识别对错的问题,却在一家地方高等法院“通过”成为规定?这家高等法院的法官们难道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法学教育?

笔者进入河北法院网,想查阅高级人民法院简况,遗憾的是,在“法院概况”一栏中,只有“院长介绍”,“法院简介”、“法院领导”、“机构设置”等栏目均无内容。在网上搜索到多年前的介绍,其中有这样的文字——“民三庭现有成员13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达到了2/3以上,包括1名知识产权博士生,7名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还有3名正在攻读法律硕士。”“第五庭现有人员22人。其中法官19人。具有研究生学历2人,在读研究生2人,大本13人,大专文化5人”,这无疑表明高级法院人才济济,而且经过这么多年的建设,队伍“专业化”的程度、高学历法律人才的比例想必更高。

这就让人纳闷,集中了这么多硕士和博士,包括法学硕士和博士的法院,为何出台令社会舆论普遍质疑“荒唐”、“不合理”的规定呢?进一步说,假如这么多高学历人才、法学人才汇聚的法院,并不能提高执法水平,人们就不得不怀疑,培养那么多法学人才,究竟派何用场?

一个事实是,根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过去30年,我国高校法学院系30年增长了100多倍,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而按照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人才,在当下当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是高级专门人才,基本的法理学、民法、商法、刑法,当不在话下。

然而,近年来,一些明显违背法理的规定,却在一些地方屡屡出台,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由此可见,提高法律从业人员学历水平、加强法学人才培养,并不一定与法治水平提高正相关,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改革司法制度,是前提与基础。这其实适用于其他领域,包括教育系统自身,高学历人才汇聚的教育系统(有的大学博士学历专任教师已占70%),并没有提高教育质量、学术水平。而教育质量与学术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基本教育管理制度与学术管理制度的建设。

当然,对于课堂上讨论河北高院的规定,也有可能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很多学生因为这是地方高院所出,于是就赞成此规定,认为其减少了破案成本,可提高破案成功率,由此牺牲一些正义和伦理无所谓,或者把“灭亲”美化为“帮亲”的名义,那么,我也就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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