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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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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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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7 21:50
楼主
一、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 我国现行《宪法》第 51 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首先,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就国家而言,应该尽快地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逐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实现权利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就公民而言,在行使权利自由时,则必须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能,提出过高要求。

正因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受社会和生产文化水平的制约,所以,尽管公民的权利自由最终须由个人享有,具有个体性,但究其实质却是社会的。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因而权利自由还是具有社会性,还要受他人的权利自由限制。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之前必须设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之外第三者即社会利益。只有这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据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时,不得滥用权利,违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是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因此,公民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此外,在我国,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自由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否则必将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并导致个人自由和权利丧失,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并阻碍国家发展。因此,任何公民的行为应以保障他人自由和权利为前提。

二、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的规定?

答: 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人权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

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我国将人权入宪,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奠定了法理基础,使人权在我国从政治宣言上升为宪法规范,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意味着向世人郑重宣示:宪法和法律已经写入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将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同时,在如何落实对人权的保障问题上,新的宪法修正案特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为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提供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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