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
研 究 生 简 章
一、培养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04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须在报名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硕士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04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同等学力者报考我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2)报名时已通过国家四级外语水平考试并获得证书,复试时提交国家四级外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4)复试时提交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三篇文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我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我校录取法律硕士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详见法律硕士专业招生简章,如有不明事宜,可向法学院询问,电话:62511265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我校录取MBA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详见MBA招生简章,如有不明事宜,可向商学院询问,电话:62511342
(五)我校确定推荐免试资格的200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推荐到我校和外校)须在我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到10月31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程序
1、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凡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一律在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网上报名网址:http://pgs.ruc.edu.cn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3年10月8日上午9:00—11月7日下午17:00
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考生登录研究生院网报系统,注册用户;
2)通过网报系统的网上支付平台到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纳报名费;考生在网上支付报名费后,一律不退报名费。
3)网上付费成功后,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4)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在2003年11月10-14日到我校进行电子照相。
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自行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准考证》。
2、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凡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提交报名信息,但不在我校网上支付报名费。
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2003年11月上旬,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在当地省、市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交费、照相等报名手续。
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在外地报名点再次提交报名信息,并于11月28日前后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在外地提交的报名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准考证》由我校各院系于考试前20天寄出,请考生务必在研究生院网站提交报名信息时准确填写本人接收《准考证》的地址和邮编。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自负。
4、考生办理完报名手续后,除推荐免试硕士生外,其余考生的报名表等报名材料不需返回我校。
5、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1〕94号文件精神,硕士研究生全国统考报名、初试收取报考费每人150元。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报考费收费标准,参照相应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四、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4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含报考非外国语专业考生应试英、日、俄语种听力测试2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联考两门业务课及满分值为:综合能力200分,管理100分。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外语科目初试时使用全国统考听力测试题,初试满分100分,含听力测试20分。
应试小语种的考生、外语专业应试第二外语的考生外语科目初试仅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卷面满分值为100分。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口语测试安排在复试中进行,命题和测试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四)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我校自行命题。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其中规定的外国语科目含听力测试。
(六)单独考试:由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科目名称、考试门数、考试日期、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卷面总分均与全国统考一致,试题的难易程度也与全国统考水平大体相当。其中外语听力测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测试题。
(七)“MBA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能力(含运用数学基本知识和数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汉语运用能力)、管理。其中除“政治理论”由我校自行命题外,其余三门(外语为英语,其中听力测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测试题)的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
(八)“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英语或日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
(九)初试地点:
1、全国统考考生、“法律硕士联考”考生:
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报名的考生的初试地点为中国人民大学,具体地点由我校在准考证上通知考生;由我校负责发出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考生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考生于本人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参加初试。由我校负责发出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考生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2、单独考试考生、“MBA联考”考生的初试地点为中国人民大学。
(十)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见我校发出的“复试通知书”。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校公布。复试一般在4月上旬前结束。我校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
(十一)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我校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十二)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十三)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
对报统考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报考MBA的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单科分数要求及三门联考科目分数要求。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十四)根据教育部关于扩大部分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有关规定,我校2004年结合本校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自行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并公布我校复试分数线,进行差额复试。
五、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在我校校医院进行统一体检,具体要求见我校的“复试通知书”。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参加统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MBA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七、学习年限
我校93个硕士专业实行弹性学制:两年至两年半。16个专业实行三年学制,具体专业名称详见我校《200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工商管理硕士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习年限详见其招生简章。
八、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九、其他
(一) 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合同或自筹经费合同办理。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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