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研究生招生调剂信息

高校名称 浙江财经大学 所在省市 北京
调剂专业 法律(法学) 是否有公费名额 未知
发布时间 2023-04-08 截止时间 未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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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财经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第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我院法律(法学)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在全国范围接受调剂,现公告如下。

一、调剂工作

(一)基本要求

1.调剂考生需具有本科学历或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调入专业报考条件。调剂只接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不接收同等学力的考生。

2.考生初试成绩应同时达到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和调入专业的复试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学术型专业调剂只接收本科为法学的考生。

6.报考专业学位的考生不得调剂至学术型专业。

7.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的调剂工作按《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调剂流程

1.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公布生源缺额情况,并通过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和法学院网站发布调剂公告,说明接受调剂的专业和申请调剂的基本条件。

2.法学院开通调剂咨询热线,接受考生咨询。

3.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4.法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按考生初试成绩高低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5.考生在接到同意调剂通知后,必须2小时内在研招网系统确认同意调剂,否则视为放弃。

6.调剂复试考生名单由法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报学校审定后再负责对外公布。

二、调剂复试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含单科和总成绩)。

2.复试工作采取现场复试。

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浙江财经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考生须知》。

3.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

4.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的校验和报考条件核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审查期间,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未通过或者未完成认证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

5.复试考生必须如实向提供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复试资格。

6.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

(二)主要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原则。在采用多样化方式方法全面考察考生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对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并加强诚信评判。

2.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评价原则。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工作规范管理,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

(三)资格审查内容

资格审查需提交材料清单:

1.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初试准考证(研招网已开通下载);

3.学历学籍证明;

(1)应届生提供注册章齐全的学生证及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往届生提供毕业证书及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能在线验证的考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境外学历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同等学力考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外校应届生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一份(由教务部门盖章)。

4.“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提供服役部队签发的《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5.除本校(含东方学院)应届生外,其他考生须提供《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考生政治审查表》(见附件1)。社会考生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加盖印章,外校应届本科生的政审表由就读院系加盖印章。

6.《浙江财经大学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见附件2)。

7.体检单(现场递交或邮寄至法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考生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须包含血常规(含肝功能)、胸透拍片等常规检查项目(要求为近三个月的检查报告)。

8.科研成果及获奖证明等补充材料。能够证明自身学术水平的材料,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竞赛获奖证书等,由考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

(四)复试内容

综合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满分为100分)。

综合面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以及人文素质等综合能力,并给出面试成绩。学生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科研能力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习成绩单、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竞赛获奖证书等,一式六份)。

(1)专业能力考查。主要考查考生对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主流观点、法律制度、法治动态等。

(2)综合能力考查。以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题目为主,综合考查考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情况。特别关注考生运用本专业的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能力。

(3)外语能力考查。以一对一对话的方式,考查英语听力和口语水平,对话内容可能涉及专业英语。

每位考生综合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含自我陈述、外语面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本科知识水平考核模块,累计复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五)复试程序

复试的基本程序如下:

1.身份验证。复试秘书核对、询问考生姓名等基本信息,并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核实考生身份。

2.随机选题。每个专业准备试题库按编码排列供考生选取,由考生当场报数字抽签确定题号(3个题目)。

3.考生自我陈述(2分钟左右)。

4.考生进行一对一外语对话复试(2分钟左右)。

5.复试专家小组根据考生抽取的题号告知问题。

6.考生逐个回答。

7.复试专家小组根据需要追问问题。

8.考生回答追问的问题。

9.复试专家小组告知考生面试阶段结束。

10.复试专家各自独立评分。

在复试过程中,复试专家小组有权打断考生无关或偏题的回答。

前一名考生开始复试时,由复试秘书通知下一名考生做好准备。

(六)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由专业课笔试成绩和综合面试两部分内容组成,专业课笔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权重为40%,综合面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权重为60%。综合面试成绩由专业能力考查(50%)、综合能力考查(40%)、外语能力考查(10%)三部分内容组成,满分100分,取复试专家小组各专家独立打分的平均值。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笔试成绩×40%+综合面试×60%

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复试成绩为综合面试成绩。

2.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初试总分÷5×60%+复试成绩×40%

3.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在专业课笔试的基础上再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采用笔试方式,难易程度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时间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等学力考生不考核。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复试日期安排

2023年法学院研究生第一次调剂考生复试工作时间安排:

4月9日下午14:00-17:00,调剂考生报到法学院4417室(4号楼)。

4月10日下午13:30开始,法律(法学)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综合面试。

第一次调剂生复试3天前,学院会与有资格参加复试的考生逐个联系,请保持手机畅通。

考生无故失联造成无法完成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复试。

(八)确定拟录取考生的规则

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总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初试成绩较高的考生。

总成绩和初试成绩均相同的,优先录取外语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考生必须2小时内在研招网系统确认同意拟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九)复试纪律

1.复试前,考官进行随机分组,确定复试考官人选;考生进行随机抽签,确定考生复试先后顺序,并严格按照抽签顺序依次进行复试。

2.考生复试过程要注意仪容仪表,保持干净整洁、言语礼貌等。

3.考生复试时不得中途离开座位,无关人员不得在考试区域内出现,否则视为违纪。

4.严禁考生对复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严禁将复试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提供给他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5.复试期间不得由他人替考,也不得接受他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助考,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阅资料。

三、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调剂、复试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视。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法学院及时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

4.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我院咨询及申诉电话:0571-86754658。

四、其它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发布的文件、规定、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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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信息请联系 tiaoj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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